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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的常見請求有哪些

2020-02-17 10:37瀏覽次數:29147次作者:天津勞動法律師

天津地區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的常見請求有哪些?下面,天津勞動法律師就來歸納總結一下。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自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加班費


分為: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三、防暑降溫費



四、高溫津貼



五、中班津貼和夜班津貼


六、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七、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八、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



九、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一)適用情形


在下列任一種情形下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

注:以上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注:該項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注:第(十二)至(十四)項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十五)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十六)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十七)因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

(十八)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

注:第(十五)至(十八)項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裁減人員。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該項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兜底性規定。


2.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在下列任一種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注:以上是勞動合同分別基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情形而終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注:該項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兜底性規定。


(二)支付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計算。


如果月工資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十、賠償金


(一)適用情形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支付標準


賠償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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