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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5:32瀏覽次數:25599次作者:天津和平區人社局仲裁科
隨著當前就業形式的多元化、就業主體的多樣化給勞動關系調整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勞動爭議仲裁員在實際工作中受理了一起訴訟加班費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由此引發了一些思考。
案件:
申請人李某(回族)于2014年5月訴稱:其于2013年6月入職被申請人本市某物業公司工作, 2013年8月8日“開齋節”被申請人要求其到崗工作且未依法支付當日加班費。對此申請人不服,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訴至仲裁委要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按照法定節假日標準支付少數民族節日加班費。被申請人辯稱:“開齋節”系少數民族節日而非國家法定節假日,故無需支付加班費。經庭審查明:申請人民族系回族,其于2013年6月19日入職本市某物業公司后被委派至某某大學從事宿管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3年8月8日“開齋節”被申請人未安排申請人休假,且未向其支付加班費。
依據津政辦發〔1990〕24號轉發市民委《關于回、維吾爾、哈薩克、塔吉克、塔塔爾、柯爾克孜、烏孜別克、保安、東鄉、撒拉等十個少數民族開齋節幾項規定的請示》規定“每逢開齋節,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的上述十個民族的職工均放假一天,工資照發。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發給公休日加班費。如遇公休日,不再補假”。本案申請人系回族,且于“開齋節”當日到崗工作,符合以上文件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情形,但應以本人日工資的200%予以計算加班費不應按照申請人所訴300%予以計算。至于計算申請人加班費的基數應結合津勞局〔2003〕440號關于印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計算加班費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故本案計算加班費的基數應以申請人的應得工資為準。
評析:
筆者認為少數民族人員就業是我國就業勞動關系多樣化的必然體現,尊重、保護少數民族就業人員的權益是維護安定團結的一項工作,也是維護國家穩定的重要環節。同時保護少數民族就業人員的權利也是有法律法規作為保障的,少數民族的特定節日也應得到用工單位的重視。如今民營、私營企業日趨占據了市場的重要位置,他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往往容易忽視法律政策及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必須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積極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構建勞動關系的和諧,應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調動就業人員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發展,構建社會的和諧。
(作者單位:天津和平區人社局仲裁科)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這加班費該不該支付?發布時間: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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