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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0:00瀏覽次數:38361次作者:深圳專業勞動合同法律師
一、標準工時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修訂)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規定,標準工時制度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和休息辦法。同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因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原則上都應當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需要說明的是,《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7條只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其中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但卻并沒有規定企業也實行該統一的工作時間,而是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換言之,企業將每周任何兩日作為休息日都是可以的。只是現實中大多數企業為了和機關單位的辦公時間保持一致,所以通常也把每周2天的休息日安排在了星期六和星期日。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5條的規定,如果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特殊工時制度
特殊工時制度,是指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原人事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人薪發[1995]32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門批準后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等辦法。”
2.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第3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143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的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
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上述《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3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中“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均以“等”字煞尾,說明這兩條規定對于企業可以實行的工作和休息辦法列舉未盡,亦即企業可以實行的除了標準工時制度以外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不限于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需經過審批。
《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7條規定:
“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管理辦法》(粵勞社發〔2009〕8號)
第2條規定:“企業部分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企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4條規定:“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報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直屬企業、部隊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中央企業駐粵分支機構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已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應將批復文件報送企業登記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需要經過批準方能實行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包括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原勞動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一、問: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后,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原勞動部的上述解答意見,首先,在標準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工時制度以外,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還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就說明,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既不屬于標準工時制度,也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這兩種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方能實行的特殊工時制度;其次,企業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應當遵循“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原則,且不應違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這樣一來,職工每天工作6小時40分鐘、每周工作6天就屬于實行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且在“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原則之下,即使每周工作6天也是不認定存在休息日加班的。
當然,在深圳地區,如果實行每天工作6小時40分鐘、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和休息辦法,不屬于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而是屬于標準工時制。這是因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該工作制度屬于標準工時制。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的工時制度其實只有三種,分別是: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以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有人會問,那如果實行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個小時,屬于標準工時制嗎?存在延時加班嗎?應該說,這已經超出法定的工作時間,是應當按照延時加班認定的。這是因為,《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所規定的標準工時制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每日工作8小時”,且《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即使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也“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即使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但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也是不可以的,對于超過8小時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按照延時加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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