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18-09-29 17:15瀏覽次數:27326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工作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8〕1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區人民法院(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各審判管理委員會),鐵路運輸法院:
現將《關于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工作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日
?
關于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工作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70號),建立健全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促進勞動人事爭議依法、公正、高效裁決和化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建立健全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落實依法治國和加強創新社會治理的決策部署。以裁審受理范圍一致、裁審標準統一、裁審程序有效銜接為目標,構建我市裁審銜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仲裁和司法的各自優勢和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勞動人事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不斷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一)充分認識裁審銜接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工作是健全新時代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舉措。對于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暢通當事人權利救濟渠道,更好地發揮仲裁和訴訟兩種制度優勢,提高爭議處理效率,全面提高仲裁和司法審判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形成勞動人事爭議化解合力
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動性,積極與人民法院加強溝通聯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調解仲裁處和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高院”)民一庭牽頭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下簡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相關庭室要積極參與配合,認真落實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形成協調配合、通力合作的裁審銜接工作新格局。加強聯合調查研究,不斷探索裁審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促進裁審銜接工作規范、順暢運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成立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高院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會議由組長召集,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和各仲裁機構參加。研討涉軍案件時,由市高院邀請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事法院天津派出法庭參加。必要時,也可邀請勞動人事爭議領域的專家學者參會。聯席會議主要工作是互相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發展趨勢,就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法律適用標準、類型案件證據認證方法、裁審銜接程序等,以及信息共享、卷宗調閱、安全預警、裁審政策發布、教育培訓等方面進行溝通交流,形成共識。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指定專人(部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審信息的溝通工作:各仲裁機構負責對仲裁案件后續的訴訟情況、處理結果等主動進行追蹤、回訪;人民法院對于裁判結果與仲裁裁決不一致的案件,及時將裁判文書向原仲裁機構進行反饋。市人力社保局與市高院在統計匯總本系統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據,定期進行數據共享的同時,積極探索搭建裁審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案件信息、電子案卷的線上共享。
(三)建立疑難法律問題和典型案件研究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與市高院對于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及時開展專題研討。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存在嚴重不穩定因素的案件,及時通報情況,依法處理。市人力社保局與市高院每年發布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加強法治宣傳,為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四)建立聯合培訓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與市高院每年共同開展業務培訓,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通過開展庭審觀摩交流等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制度
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在仲裁機構設立巡回法庭的工作。力爭在“十三五”末,在各仲裁機構全部設立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優勢作用,進一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依法處理水平。
四、統一法律適用
(一)統一裁審受理范圍
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對涉及因政府部門主導改制過程中引發的糾紛,因工傷、工齡、特崗的認定,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因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引發的糾紛,統一受理范圍。人民法院對于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請求,依法及時審核,通過督促程序,暢通勞動者依法維權渠道。
(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于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依法處理,統一裁判標準;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的,結合裁審工作實際,加強相互溝通交流,逐步統一辦案尺度。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規范裁審銜接相關工作
1.規范受理。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因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裁決而起訴的案件,應及時與該仲裁機構溝通核實相關情況,符合法定情形的,應依法受理并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案件審理。濱海新區、北辰區、寶坻區、寧河區仲裁機構作為試點單位,探索實行仲裁立案登記制,逐步統一裁審程序中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標準,解決裁審立案審查要求不一的問題。
2.規范保全。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機構應及時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財產保全申請后依法及時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在審理中的,視為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已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仲裁。
3.規范執行。人民法院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執行終結的,應及時告知原審仲裁機構。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