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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14:44瀏覽次數:33116次作者:天津律師
天津市律師協會《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引(市場調節價)》(以下簡稱:《收費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收費指引》第一條規定: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應當考慮經營成本、資信水平、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價格。”
關于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哪些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指引》第二條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由此可見,律師服務收費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實行政府指導價
適用范圍:律師事務所提供《收費指引》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
第二種情形:實行市場調節價
適用范圍:律師事務所提供《收費指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
實行市場調節價執行的收費標準為:
那么,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是什么呢?
2017年1月13日,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聯合發布《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發改價費〔2017〕24號),其中,第六條重申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 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 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 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同時,第七條規定,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發布。
然而,此后相關部門并未另行發布具體收費標準。2017年11月29日,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于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全面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有很多人對上述規定誤讀為律師服務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全面放開、不再受限,亦即收費標準完全由市場調節,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自行協商確定。實則不然。《收費指引》第一條便已指明,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其中,市場調節價由《收費指引》作出規定,而政府指導價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因此,上述市發改委和市司法局所規定的全面放開收費,是指本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項目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價調節價,亦即按照《收費指引》規定的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而并非完全由市場調節,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之意。
綜上,市發改委和市司法局關于全面放開收費的規定出臺以后,天津市律師服務費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收費指引》規定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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