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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 14:35瀏覽次數:40630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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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支付違約金,有效嗎?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除了該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能在《勞動合同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下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情形1.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上述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從上述規定可知,該情形下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這是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換言之,沒有這個前提,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同時還約定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勞動者違反雙方關于服務期的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情形2.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從上述規定可知,該情形下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一)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二)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且約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使約定了也將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比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培訓費用為10000元,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為五年,在已經履行了一年的服務期之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其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8000元{(10000元÷5)×(5-1)}。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勞動合同法》對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的標準作出了規定,但并未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的標準作出相應的規定,原則上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并以其達成的約定為準。當然,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勞動者)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調整的,法院有權依法予以調整。
4.問: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支付違約金,有效嗎?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針對的是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而不包括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但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依據雙方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也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說明》中解釋道:“《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在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勞動者在在職期間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是勞動合同附隨的忠實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并未禁止雙方約定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及相應的違約金。且按照舉輕以明重的原則,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都需支付違約金,在職期間違反該義務情節更惡劣,更應當支付違約金。”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如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除了該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同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2〕21號)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誠信原則,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可確認違約金條款無效。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如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競業限制制度雖然也以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目的,但與保密制度畢竟有所不同,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和違反保密義務也并不是一回事。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強制性規定,約定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需支付違約金是違法而無效的。如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法》第102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17〕147號)第21條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法》第25條只是對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作出限制,并未禁止勞動者主張違約金。因此,在法律法規未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性質和適用條件作出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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