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2-08-27 16:41瀏覽次數:39358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法律師
目錄
6.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約定試用期,具體見下表:
序號 |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1 |
不滿3個月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2 |
3月以上不滿1年 |
不得超過1個月 |
3 |
1年以上不滿3年 |
不得超過2個月 |
4 |
3年以上以及無固定期限 |
不超過6個月 |
5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6 |
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
|
備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和第70條等規定,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在續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再約定試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首先,如果只約定了試用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的規定,該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亦即視為沒有約定試用期),雙方約定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了試用期為3個月,而未就勞動合同期限作出約定,在此情況下,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份沒有約定試用期、為期3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勞動者既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行政救濟,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已經履行的試用期”減去“法定最長試用期”)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和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俗稱“轉正后工資標準”)的80%,并且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不可以。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即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6.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不可以。總的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者以與勞動者經協商后達成一致為前提,后者則以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為前提。
(1)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法第39條(過失性辭退)、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只能依據該法第39條以及第40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換言之,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40條第3項以及第41條的規定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從這角度來說,實際上在試用期內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更多。當然,用人單位想要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一條專門的規定的,那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 end -
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