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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8 16:14瀏覽次數:28309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一、什么是集體合同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二、集體合同的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三、集體合同的約束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五、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六、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專門性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一節;
2.《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2004年1月20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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