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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8 16:04瀏覽次數:2489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陳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陳某經人介紹于2009年1月2日到被申請人某快餐公司工作,從事配餐工作,每天上6:30,下9:00,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5月28日,因陳某配餐發生錯誤,導致顧客投訴,后快餐公司通知解除勞動關系。陳某對此有異議,遂將快餐公司訴至勞動仲裁委,提出以下仲裁請求: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5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500元。被申請人辯稱:快餐公司與陳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請求仲裁委依法駁回其申訴請求。
二、查明事實: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申請人于2009年1月2日到快餐公司處工作,雙方口頭約定,申請人從事配餐工作,每小時工資標準為9.5元。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2010年5月28日,因申請人發生配餐錯誤,違反了被申請人處的規章制度,故被申請人當日提出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
三、處理結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申請人每天工作不滿四小時,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其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快餐公司可以不與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時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故本庭裁決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申訴請求。
四、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被申請人在答辯中主張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為非全日制用工,并基于該理由向仲裁庭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因此仲裁庭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內容對雙方勞動關系的形式做出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以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兩條規定為勞動合同法中的特殊規定,其效力優先于一般規定,所以用人單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可以口頭進行約定,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我市為預防非全日制用工發生勞動爭議,曾制定了《非全日制公共勞動合同書》范本,建議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時參考使用。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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