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18-08-02 16:48瀏覽次數:51635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深圳勞動法律師: 《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本文就來總結一下禁止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禁止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主要有:
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2.國務院《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3.原衛生部《關于印發<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的通知》第三十八條針對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一)從業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教育部、原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2010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5.原衛生部等十五個部門聯合印發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要求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藥品管理法(2015修訂)》第五十一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加袀魅静』蛘咂渌赡芪廴舅幤返募膊〉?,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1.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病?、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公共場所是指: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原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第十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原衛生部、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通知》第二十四條針對游泳場所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規定:
(一)游泳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二)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三)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校車駕駛工作
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五、導游
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二) 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六、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的工作
原衛生部《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強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加谢顒有苑谓Y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
七、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工作
1.原衛生部《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訂)》第十一條規定,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八、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1.原衛生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規定,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2.原衛生部《關于印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7年版)>的通知》第六十三條針對健康檢查要求規定:(一)從業人員應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對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從業人員的管理,按國家《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者,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在治療后經原體檢單位檢查證明痊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九、明膠的生產工作
原衛生部《關于印發<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通知》第三十七條規定,準清潔區和清潔區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及病源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明膠的生產。
十、托幼機構的工作
原衛生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方可上崗工作。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禁止從事的其他與人群密切接觸的工作。
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