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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1:42瀏覽次數:30741次作者:福田區勞動官司律師所
《律師說法》第12期之
因未參加疫情防控會議而被辭退,合法嗎
導讀:因員工未參加疫情防控會議而將其辭退,是否合法?
【案情】
陳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入職深圳市福田區某特殊兒童展能中心,任行政專員。因陳某某未參加2021年12月7日、12月9日、12月14日、12月16日下午18:10至19:30舉行的疫情防控會議,福田區某特殊兒童展能中心根據公司制度作出《公司員工除名決定書》而將陳某某辭退。后陳某某向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了要求福田區某特殊兒童展能中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等請求。因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該項請求,陳某某對裁決結果不服,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編者注:福田區某特殊兒童展能中心)提交的四次《會議記錄》內容詳細,形式完整,有參會人員親筆簽名,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編者注:陳某某)提出《會議記錄》系偽造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被告召開的疫情防控相關會議,不僅有違單位的工作紀律,亦與國家當前的防疫政策和法律相違背,被告因此辭退原告,并無不當。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深圳勞動律師:我們看到,福田區某特殊兒童展能中心稱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辭退陳某某,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卻并未提交其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當然,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9條的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只要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也是有權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將其辭退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本案法院的判詞中并未指出陳某某違反了福田區某特殊兒童展能中心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而是認定其“有違單位的工作紀律”。
但是,“有違單位的工作紀律”,并不等同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而且,根據我們的經驗,對于在工作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即使有幾次不參與,一般也很難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由此可見,判詞中其實最核心的那句話是“與國家當前的防疫政策和法律相違背”。也就是說,如果是缺席在工作時間以外召開的諸如消防、黨建等會議,有可能法院會認為沒有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程度。但偏偏這是“疫情防控會議”,是近兩年來給社會和人民造成嚴重影響且系眼下政府重點抓的頭等大事。不得不說,疫情防控問題已經成了一條敏感神經。政府官員尚且多有因防控不力而下馬者,更何況是一般人。但凡誰在這上面有所懈怠,在這上面犯了錯誤,似乎受到懲罰都是理所應當的!
(文中部分插圖來自互聯網。如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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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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