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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5:56瀏覽次數:23763次作者:天津工傷律師
天津工傷律師解析: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因工負傷,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典型案例】
天津夜時尚酒吧系個體工商戶,于2014年9月19日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2014年1月,姚x到天津夜時尚酒吧處從事保安工作。2014年8月1日零時,姚x在工作期間為維持酒吧場內秩序,被李xx等人打傷。經轄區派出所調解,姚x與李xx于2015年1月30日達成和解協議,姚x放棄追究李xx一切刑事及民事責任,徐x作為店長代表天津夜時尚酒吧在和解協議上簽字。2015年6月4日,姚x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天津夜時尚酒吧之間的勞動關系,該委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裁決,認定2014年8月1日姚x與天津夜時尚酒吧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裁決作出后,雙方均未起訴,裁決書生效。2015年7月20日,姚x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
2014年8月1日凌晨0時,天津夜時尚酒吧保安姚x,在酒吧內場維持現場秩序時,與客人發生爭吵被毆打致傷,導致:右足外傷、跖骨骨折(右2、3、4跖骨骨折)、急性輕型顱腦損傷、右額硬膜外血腫、顱骨骨折。上述情況屬實,屬于工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三)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其為工傷。
【律師評析】
天津工傷律師: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一條“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具備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疇。當然,實踐中也存在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因工負傷按照民事訴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的情況,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由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勞動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也或者是勞動者基于錯誤認識自主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人身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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