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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7 17:45瀏覽次數:28505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人事爭議律師解析:事業單位以曠工為由與其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是否合法?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16日,天津某職業學院與張xx簽訂《天津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2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張xx的崗位為專職教師。2014年5月26日,雙方協商同意,張xx的崗位調整至外語教學部擔任專職教師。2016年8月25日,雙方協商張xx的崗位調整至科研處職員。2016年10月25日,天津某職業學院向張xx出具《崗位調配單》,將張xx的工作崗位調整至外語教學部,擔任專任教師,并注明:“請您持崗位調配單按期到調配后的部門崗位報到,并于3日內攜帶本人合同到干部人事處做變更。”張xx接到該《崗位調配單》后,未攜帶《天津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到干部人事處做變更。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0日,張xx未到崗。2016年11月20日,天津某職業學院向張xx發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內容為:“由于張xx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間連續曠工,故于2016年11月21日起,解除聘用合同關系。”張xx于2016年11月22日收到該通知。2016年12月27日,張xx以天津某職業學院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訴至法院,要求天津某職業學院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金等。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張xx在接到天津某職業學院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的《崗位調配單》后,未按照該《崗位調配單》中注明的事項持崗位調配單按期到調配后的部門崗位報到,并于3日內攜帶本人合同到干部人事處做變更。庭審中,張xx稱其已持《崗位調配單》到外語教學部報到,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且亦未攜《聘用合同書》到干部人事處做變更。張xx在未完成崗位變更手續的情況下,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未到崗工作,天津某職業學院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張xx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間連續曠工已超過15個工作日,天津某職業學院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不應當向張xx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金。
【律師評析】
天津人事爭議律師: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六百五十二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的證據規則,亦即作為提出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果有關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08年修訂)第六條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的程序性規定,在人事爭議案件中是否適用?司法實踐中多持否定態度,認為這是針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的特殊規定,對于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并不適用。不過,中共中央組織部、原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印發的《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2011年修訂)中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作出解除人事關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員要求辭職或終止聘任(用)合同引發的人事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由此可見,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引發的人事爭議,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這里的舉證證明責任實際上包括三部分內容:其一,應當提供單方解除人事關系的法律依據。當然,這里的“法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作寬泛的理解,不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政策等。甚至連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特別約定,也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單方解除人事關系的依據;其二,應當證明單方解除人事關系的事實依據,即工作人員事實上存在可以單方解除人事關系的相應情形;其三,應當證明作出解除人事關系的決定履行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裁判不一。(詳見《處理決定未送達本人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張xx已按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持《崗位調配單》到外語教學部報到以及按要求攜《聘用合同書》到干部人事處做變更,更為關鍵的是,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0日期間,張xx實際未到崗工作,而且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張xx就其不到崗工作不能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且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天津某職業學院就有權對張xx按照曠工處理,進而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單方解除與張xx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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