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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5:01瀏覽次數:16880次作者:天津勞務律師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9日,劉x甲與天津東盛公司簽訂《天津市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天津東盛公司對天津市河西區某房屋進行裝修,孔xx為施工負責人。葉xx、孔xx均系天津東盛公司的職員,劉x甲經孔xx聯系進入該項目中從事瓦工工作。2016年5月23,劉x甲在該項目從事裝修工作過程中觸電身亡。2016年11月,劉x甲的近親屬以天津東盛公司、葉xx、孔xx、劉x乙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x甲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觸電死亡,根據《天津市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以及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的內容,可以認定劉x甲所從事的工作系受天津東盛公司的指派,天津東盛公司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其作為雇主應對劉x甲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因劉x甲在工作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不慎觸電,對電擊死亡的后果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應適當減輕天津東盛公司的賠償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應以天津東盛公司80%、劉x甲20%進行劃分。關于葉xx的責任問題,葉xx系天津東盛公司的工作人員,無論其在公司任何種職務,其所實施的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應系代表公司履行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且劉x甲主張的系雇主責任,葉xx并非雇傭劉x甲的主體,故劉x甲主張葉xx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孔xx的責任問題,經查,孔xx系天津東盛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安排劉x甲從事涉案勞務工作屬于執行工作任務,實際接受勞務一方為天津東盛公司。天津東盛公司主張與孔xx系轉包關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劉x甲主張孔xx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劉x乙的責任問題,劉x乙與劉x甲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劉x甲主張其承擔雇主責任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由此可見,雇員因提供勞務遭受人身損害,確定責任承擔主體的關鍵在于確定誰是雇主。如本案中,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天津東盛公司系劉x甲的雇主,葉xx、孔xx系天津東盛公司的員工,該二人與劉x甲進行聯系并對劉x甲進行管理的相關行為均系履行職務的行為,該二人與劉x甲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同時,劉x甲無證據證明與劉x乙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劉x甲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由雇主天津東盛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雇主與雇員各自的責任應如何劃分?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這里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有在雇員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時,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雇主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雇員沒有過錯的,全部責任由雇主承擔。本案中,法院認定雇員劉x甲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由其自行承擔20%的責任,因此,雇主天津東盛公司承擔80%的責任。
189-2062-7106(劉峒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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