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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11:33瀏覽次數:27684次作者:天津勞務律師
在勞務關系中,如果未簽訂書面用工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嗎?下面,天津勞務律師就來解析這個問題。
【案情】
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并自2010年1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2年1月28日,王某某入職北京高美公司,在天津某物美超市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用工合同。2013年10月15日,王某某就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事項以北京高美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是當事人主張勞動關系項下相關權利義務的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并于2010年1月開始享受退休待遇,此后王某某入職北京高美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系,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均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王某某主張其退休后的上述事項,并無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律師:眾所周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種不同的用工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雖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關系所對應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謂天壤之別,這是因為,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勞務關系卻受《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此已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此,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亦即(如用人單位已支付一倍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即另一倍工資)。然而,如上所述,勞務關系受《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對于《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并不適用,而《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又并沒有規定勞務關系中未簽訂書面用工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在勞務關系當事人未就該事項達成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提出支付二倍工資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上述案例中,因王某某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其與北京高美公司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在雙方成立勞務關系且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王某某要求北京高美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沒有依據。但需注意的是,倘若雙方達成了未簽訂書面用工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特別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亦即王某某同樣可以約定為依據向北京高美公司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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