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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15:22瀏覽次數:23163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勞動法律師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能否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能否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為由拒絕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16日,史xx在天津快樂教育公司入職,任教師一職,負責教授小學生中文寫作閱讀課程。2014年4月3日,雙方簽訂了《保密和競業約定聲明》。2016年7月21日,史xx主動辭職。后天津快樂教育公司以史xx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訴請史xx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支付違約金46800元。
【法院認定】
史xx屬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故天津快樂教育公司訴請要求史xx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史xx以天津快樂教育公司未支付競業補償的抗辯理由,史xx可就此另案提起訴訟,本案不予涉及。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法律師: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亦即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支付違約金;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約定未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另外,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八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后,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該義務基于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而產生,勞動者應當恪守遵行。當勞動者按照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的義務,而用人單位未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時,勞動者既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經濟補償,也可以按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時行使解除權。但是,雙方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且未經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為由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更不能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以此為由抗辯用人單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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