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3-12-02 19:47瀏覽次數:13512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因一次違紀就將員工辭退,合法嗎?下面,天津勞動爭議律師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
2010年3月15日,徐某在天津今晚公司入職,先后擔任保安部經理、環境管理部副經理。
2014年11月10日,天津今晚公司向徐某出具書面辭退通知書,載明因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2014年10月25日當班及總值班連續曠工2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今晚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了仲裁請求,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天津今晚公司依據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及徐某在2014年10月25日早退并在當天晚上總值班的情況下無故未到崗將徐某辭退,雖天津今晚公司確向徐某提出要求其恢復正常班制,但在徐某向該中心提出要求長期上中班的書面請求后,該中心并未對此做出明確回復,該中心辯稱其已對徐某的該請求做出了不予批準的答復,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于天津今晚公司的該抗辯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應認定雙方對于徐某的班制問題的確認并未做出最后決定。另天津今晚公司依據徐某在2014年10月25日出現早退及漏班將徐某辭退,雖徐某在2014年10月25日確存在上述情況,但天津今晚公司并未對徐某的上述行為做出處罰或警告教育,僅依據徐某的一次違紀行為即將徐某予以辭退處罰明顯過重,因此天津今晚公司將徐某解除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爭議律師:本案中,天津今晚公司所稱徐某的違紀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不服從工作安排;其二,在2014年10月25日早退及漏班。首先,關于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起因是天津今晚公司要求徐某恢復正常班制,但其后徐某通過書面形式向天津今晚公司請求長期上中班,而該公司對此并沒有回復,因此,應視為天津今晚公司與徐某就調整班制的問題并沒有做最終的確認,故而不應認定徐某不服從工作安排。其次,徐某在2014年10月25日早退及漏班的事實可以確定,由此可見,關鍵的問題就是天津今晚公司以徐某存在該違紀事實從而將其辭退,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認定呢?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根據規章制度規定的內容進行認定,也就是說,規章制度中規定某些情形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而勞動者實施了相應行為的,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是通常的情況,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在有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某些情形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司法機關也可能認定為不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換言之,司法機關擁有最終的裁判權。
比如,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遲到或者早退一次即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且規定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遲到或早退一次,用人單位即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將其辭退,在勞動者訴諸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機關當然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該解除行為是否合法。雖然規章制度中規定了遲到或者早退一次即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但這只是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勞動者的行為作出評價,然而,這一理解與適用是否正確,亦即“遲到或者早退一次”是否應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者的這種過失行為是否已經達到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所要求的“嚴重”的程度,應由司法機關作出最終的認定。
本案即屬這種情況。徐某在2014年10月25日早退及漏班的事實確實存在,但法院認定徐某的這一違紀行為尚不足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亦即徐某的過失行為尚未達到法律所要求的“嚴重”的程度,因此,法院最終判定天津今晚公司僅依據徐某的一次違紀行為就將其辭退,構成違法解除。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勞動者的,不僅要求用人單位拿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還要求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過失行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說服仲裁員和法官,讓他們認可相應的過失行為已經達到了法律要求的“嚴重”的程度。否則,辭退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文中插圖來自互聯網。如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 end -
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