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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2 14:41瀏覽次數:12038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問: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如何申請?
答: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業職工在建設項目施工期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問: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建筑業職工可否提出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待遇如何處理?
答: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建筑業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3.問: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后,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其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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