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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7:02瀏覽次數:25922次作者:天津勞動爭議律師
天津的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建立工資臺賬,會有什么后果?下面,天津勞動爭議律師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
王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在天津天江公司入職,任維修、燙衣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5年9月18日,王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天江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8月每月無故扣押500元合計1500元的工資等。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裁決,起訴至法院。
對于王某某在職期間每月的工資標準,王某某主張:2014年9月應發及實發工資均為51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每月應發及實發工資均為5000元;2015年2月至同年5月每月應發及實發工資均為6000元;2015年6月至同年8月每月應發6000元但每月扣發500元故每月實發工資均為5500元、2015年9月工資未發放。
天津天江公司主張:2014年9月應發及實發工資均為51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每月應發及實發工資均為5000元;2015年9月工資未發放。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關于訴請第一項扣押工資一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工資臺帳,用于準確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相關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天津天江公司未能提供工資臺帳以證明王某某在職期間每月應發工資及實發工資發放情況,故王某某主張天津天江公司于2015年6月至同年8月每月扣發500元總計1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天津天江公司應予返還。
二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工資臺帳,用于準確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相關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天津天江公司未能提供工資臺帳以證明王某某在職期間每月應發工資及實發工資發放情況,原審法院判令天津天江公司支付工資及扣發的工資,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爭議律師: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以及《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工資臺帳,用于準確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支付單位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姓名、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金額、工時數、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領取人等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工資標準和工資發放情況等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至少兩年的工資臺賬,因為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制度、建立勞動者工資臺賬,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的,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天津天江公司與王某某因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而這一問題又可以一分為二:其一,自2015年2月起王某某的應發工資標準是否已從每月5000元變更為6000元;其二,2015年6月至8月天津天江公司是否對王某某每月扣發工資500元。如果天津天江公司已經按照《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的規定建立了工資臺賬,那么,這些情況都可以通過工資臺賬記載的支付數據進行查明。但是,由于天津天江公司實行現金發薪的形式——這一點天津天江公司與王某某都是認可的,而天津天江公司又不能提供工資臺賬證明王某某每月的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等情況,因此,只能由天津天江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王某某的主張成立,亦即認定天津天江公司在2015年6月至8月每月無故對王某某扣發工資500元,合計1500元。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必須對建立工資臺賬的問題給予重視,否則,一旦與勞動者發生爭議,而雙方都不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時候,是由用人單位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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