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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09:34瀏覽次數:35234次作者:天津工傷律師
發生工傷后可以獲得多少賠償?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下面,天津工傷律師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一下系統的總結。
第一部分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醫療費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二、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
工傷職工的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執行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津政辦發〔2012〕102號)。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1.交通費: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及以下)發生的合理交通費用據實報銷。
2.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
3.伙食費: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
執行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津政辦發〔2012〕102號)。
五、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六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七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八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九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十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六、傷殘待遇
(一)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標準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的,按下列標準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7個月
(三)傷殘津貼(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90%
二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85%
三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80%
四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75%
注: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七、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
(一)喪葬補助金
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本人工資×30%
注:
1.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部分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
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停工留薪期不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而是由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首診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附件2)送達工傷職工,同時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傷殘待遇
(一)傷殘津貼(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70%
六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60%
注: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為工傷職工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六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七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八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九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級: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附錄: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果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上述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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