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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09:30瀏覽次數:39196次作者:天津工傷律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7月2日發布了《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關于2019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20年度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0〕12號),公布了最新的數據。下面,天津工傷律師就來總結一下天津市工傷保險待遇最新的支付標準!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待遇類別 |
具體項目 |
計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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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康復)待遇 |
工傷醫療費 |
按照國家及天津市的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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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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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補助費 |
每人每天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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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醫 交通食宿費 |
交通費: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及以下)發生的交通費用據實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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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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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每人每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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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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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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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五級:6323元×12個月=75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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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六級:6323元×10個月=63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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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七級:6323元×8個月 =50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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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八級:6323元×6個月 =3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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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九級:6323元×4個月 =25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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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十級:6323元×2個月 =12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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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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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 待遇 |
輔助器具 配置費 |
按照國家及天津市的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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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護理費 |
計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護理依賴程度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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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323元×50%=3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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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323元×40%=25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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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323元×30%=18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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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
計算公式: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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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27個月 |
六級 |
1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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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25個月 |
七級 |
1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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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23個月 |
八級 |
1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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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21個月 |
九級 |
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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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18個月 |
十級 |
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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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傷職工本人工資”, 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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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 |
計算公式:工傷職工本人工資×傷殘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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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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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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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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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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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傷殘津貼按月向工傷職工支付,實際金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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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 待遇 |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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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9元×20=847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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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金 |
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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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元×6個月=3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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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恤金 |
計算公式: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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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40% |
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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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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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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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待遇類別 |
具體項目 |
計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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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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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滿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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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 待遇 |
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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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工傷職工本人工資×傷殘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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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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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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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傷殘津貼按月向工傷職工支付,實際金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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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
計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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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五級:6323元×18個月=1138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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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六級:6323元×15個月=948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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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七級:6323元×12個月=75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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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八級:6323元×9個月 =569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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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九級:6323元×6個月 =3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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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十級:6323元×3個月 =189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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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9版)的新規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金額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附注:
1.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9版)的新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2.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9版)以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新制定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停工留薪期不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而是由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首診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附件2)送達工傷職工,同時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果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上述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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