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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10:47瀏覽次數:2570次
1. 公司去年3月份到今年2月份沒簽勞動合同,但是在今年3月初簽了一份空白的勞動合同,我自己也有一份,但是沒有法人的蓋章和簽字,我手上這份勞動合同是不是屬于無效合同?無法當做證據提供給仲裁庭?
2. 因為是空白合同,工作日期那些什么都沒寫,公司知道我申請仲裁之后將空白合同的工作時間填到我入職那時候起,說是補簽的勞動合同,那么是不是我會敗訴?
3. 因為最開始我知道是空白合同,所以我有和法人的電話錄音,證明了當時的確是簽的空白合同,這個錄音是否有法律效應?能否作為證據提交給仲裁庭?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如果你所稱“沒有法人的蓋章和簽字”是指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蓋章和簽字”,但公司已經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那該勞動合同并不因此而欠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其次,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6條的規定,如果補簽了勞動合同,而且將簽署日期倒簽至你入職之日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這并不違法,由此,你就不能再要求公司向你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了。但關鍵問題是,如果你手上的勞動合同與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在約定勞動合同期間和簽署日期上均不一致,最終就看仲裁員和法官如何認定了。錄音可以作為旁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