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1-06-29 12:39瀏覽次數:2205次
本人2011.02-2016.04在A集團公司下屬兩家公司上班,中間提出過兩次離職申請,經集團大股東挽留繼續工作,15年提出離職申請時,集團大股東協議提出留下繼續幫他一年,一年后調本人到其任職的合資公司(A集團占股49%)。當時只是口頭協議,16年也如約安排本人到合資公司任職,現公司與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原來在A集團旗下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計否?當初A集團的公司社保未足額繳交,可否申請補繳?謝謝!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據你所述情況,或符合上述第(二)項或者第(四)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
其次,關于補繳社保問題,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但對于超過兩年的投訴,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