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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2條的規定,你作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或者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如你不能履行上述基本舉證義務的,那將承擔敗訴的后果,亦即你的請求將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支持。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是8個小時,8個小時以外是加班。我有以前的考表,勝算有多大。
如果你有“以前的考(勤)表”,而且表上有你們員工的簽名,那么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你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前兩年內有你們員工簽名的“考(勤)表”。但如果你手里的“以前的考(勤)表”上并無員工的簽名,那即使責令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其也有操作的空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