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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19:14瀏覽次數:3042次
您好!員工合同到期,公司與之續簽合同時,為規范工作內容,以附件形式加入工作職責,但工作內容沒變,并新加入獎勵機制來鼓勵員工認真履行職責,包括獎金500元+提成(銷售額的3%)。但公司員工拒簽,要求增加到10%,并提出刪除合同中一些條款(工作中如發現員工有欺騙,隱瞞,拖延工作,給公司帶來相應經濟損失的行為,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和一切經濟補償)才愿意續簽。公司不予接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6+1,共計7個月工資,該員工已工作6年,平均工資5700元/月。請問這樣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并威脅公司如果不按照她的要求修改合同或者給予7個月的賠償,她仍然繼續來公司上班。請建議。謝謝!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你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從而勞動合同終止的,你們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無須+1)。但是,如果你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從而勞動合同終止的,則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特別提示幾點:1.這種情形不是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終止勞動合同,注意用詞;2.注意保留與該員工協商勞動合同條款的過程的有關證據,以便將來認定你們是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該員工續訂勞動合同;3.如確定不再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可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向該員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