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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9條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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