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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22:37瀏覽次數:1813次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乙方離開甲方 公司后如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的數額 為乙方在甲方最后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以工資條為準,不包括社保費、獎金與其他 補貼)的50%.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甲方應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開戶銀行、開戶名及賬號, 并保證銀行賬戶的正常使用,否則視為自愿每月到甲方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 3.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每個季度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 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后方可領取。乙方逾期一個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 情況證明,視為自動放棄領取補償金。
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雖然,該條并未明確規定這里的“工資”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也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獎金、補貼等,但你們約定的“最后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很大可能會低于上述“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因為后者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還包括提成工資、績效工資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4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的,則直接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