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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11:47瀏覽次數:1775次
你好,我有個問題想咨詢你。 我是一家企業的正式合同期內的員工,我與3月30號以書面形勢告知公司4月30日要辭職。但因新公司那邊急需員工上崗,而原公司手上的活和交接工作可以按期完成,可否與公司協商,在4月十幾號提前離職。
你好!可以的,只要公司同意就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然而,如果是已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不再是依據第37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是依據第36條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只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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