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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09:40瀏覽次數:3039次
你好,我是一名學生,我放寒假的時候在一家便利店上班,但是犯了個錯誤,有時候自己買飲料沒付錢,辭工后被老板發現了,我給他道歉并想賠償,但是他一直不同意,老板現在不給我工錢說要去報案,我說報案就報案吧,但是他說要我們一起去報案不然就一直拖著,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回了老家沒在那邊,我覺得他就是有點故意的不想給我工錢了,我應該怎么辦
你好!首先,你屬于在校學生假期打工的情形,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通常按照勞務關系認定。其次,“老板”拖欠你“工錢”,屬于民事合同糾紛,而你“買飲料沒付錢”,如果數額很小,應屬治安處罰的范疇,二者是兩碼事。當然,如果你們能夠協商一致,也可以將這兩件事一并解決。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那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便利店”按約定向你支付“工錢”。在你起訴追索“工錢”的情況下,對于“買飲料沒付錢”一事,一方面,如果“老板”報案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另一方面,就賠償事宜,可以在公安機關的調解下“私了”,也可以由“便利店”起訴你賠償損失(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沒有造成損失的,則無須賠償)。此外,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后,也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方案,將所有事情一并解決。
你好,我在問下上份工作公司拖欠工資尾款還有社保沒繳納,快一年了,現在還能勞動仲裁嗎?如果能的話,需要提供什么資料,當時簽了合同沒給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