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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04:21瀏覽次數:1849次
2021年2月20日我以Word形式向部門領導提出辭職,但領導以公司招不到人和后面交接工作的同事工作不熟練為由,要求我工作到3月31日。而且公司辭職要填寫并提交公司出具有部門領導、各部門領導和總經理簽字的辭職報告和工作交接清單,我在提交表格是部門領導審批意見寫的是3月31日到期。公司出具的辭職報告表格注明未經同意離開崗位超過24小時聯系不到或者未經同意離開工作崗位雖已聯系但超過72小時則視為自動離職。請問我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提前提出并滿三十天正常離開公司嗎?公司要求填寫的文件是否合法,我是否一定要填寫并提交才算正常辭職嗎?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且內部辭職審批也并非法定必經程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只要你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你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