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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07:55瀏覽次數:1795次
我入職時簽署了竟業限制協議,當時公司說只是個君子協議,不會真的執行。但是現在我提離職了,公司說要對我竟業限制。我能否要求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業名單。因為敬業協議禁止的范圍太廣,整個行業我都不能去了,即使跟公司不是競爭關系。
你好!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1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首先你看看自己是否屬于上述人員,否則公司與你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不合法的。其次,如果你屬于上述人員,那么已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你是具有約束力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公司同意你無須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否則你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最后,針對你提出“能否要求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業名單”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你自行約定,達成約定之后即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當然,即使沒有約定,你所須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也僅限于“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從這個角度來說,你可以到哪個新單位、不可以到哪個新單位,即使沒有約定,也不是原單位單方說了算的。
此外,根據規定,在下列幾種情形之下,你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你有權自公司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如果你沒有在30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則可通知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在此情況下,你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但應當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公司。
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6條的規定,如果公司的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你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也應書面通知公司。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7條的規定,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你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