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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09:34瀏覽次數(shù):2224次
在公司擔任設(shè)計,工作了一年,現(xiàn)在公司說不需要這個崗位了要與我解聘,多支付我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jīng)濟補償,我和他們簽的勞動合同是4年的,我想問一下,我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賠償金嗎
你好!“不需要這個崗位”不一定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所規(guī)定“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亦即不一定屬于用人單位有權(quán)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然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而用人單位“與你解聘”是否違法,由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作最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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