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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21:14瀏覽次數:2240次
工作10個月,未到合同期,公司準備解聘我需要支付多少離職補償金,怎么計算?按實際到手的工資還是稅前?因請假扣除的工資算扣除后的還是?
你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每月的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第1款的規定,“月工資”中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和“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 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你所稱“請假扣除的工資”不計算在內。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N)。
謝謝楊律師,還有個疑問我是一共工作了10個月,那么平均工資是按12個月平均下來嗎?還有我試用期三個月不是按照全額工資發放的,而是按照80%發放,那么計算補償金是應該怎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