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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04:30瀏覽次數:3217次
您好,
我的勞動合同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2021年1月份開始單位要求我們提供家屬銀行卡,目的是將我們的保底工資和各類補助獎金績效分開發放,保底工資打到我們本人卡里,其余各類補助、資金、績效都打到家屬銀行卡里,單位這樣做是否合理?如果將來仲裁會有什么影響以及會帶來什么風險?
你好!單位如此操作應是為了減少你的工資總額,如果將來進行仲裁或者訴訟,那么“打到家屬銀行卡里”的“各類補助、資金、績效”能否納入你的工資總額當中,就有待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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