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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是有權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這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疇。但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簡而言之,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下,首先,根據《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其次,根據第41條的規定,每天在8小時的基礎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在法定工作時間的基礎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規定,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安排勞動者加班,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