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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17:17瀏覽次數:2028次
您好,我現(xiàn)年58歲。2008年3月應聘現(xiàn)公司工作。2014年開始身體不好,斷斷續(xù)續(xù)休病假。2017年6月公司要求我上班,不再與我辦理請假手續(xù)。從此公司與我不再聯(lián)系。截止2020年10月21日,我收到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請教一下,現(xiàn)在我該怎么辦?
你好!如果你認為公司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那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二者選其一。
你好,我這個情況能拿到補償嗎?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果構成違法解除,而你要求支付賠償金的,那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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