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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6:30瀏覽次數:2065次
請問,我是一名銷售人員,在公司做了近五年,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按照基本工資計算,還是按照上一年的總的應得工資/12月/21.75來計算?謝謝!
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該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只要在此約定下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即為合法有效。
概括地說,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中包不包含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底線是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