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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2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資”,或者雖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要判斷是否合法,首先要折算勞動者的時薪。根據該條規定,時薪=約定工資÷(21.75天×8小時+約定包含在工資中的平時加班時間小時數×150%+約定包含在工資中的休息日加班時間小時數×200%+約定包含在工資中的法定節假日加班時間小時數×300%)。
合不合法,就看按上述方法折算出的時薪是否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于,那約定無效。在此情況下,應以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勞動者的基本工資,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勞動者的加班時間,而加班工資,則以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乘以法律規定的相應倍數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