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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18:06瀏覽次數:2419次
您好,我是應屆畢業生研究生。我簽了一個民辦單位,只簽定了天津市勞動合同,當時僅僅填寫了個人信息和簽名,具體勞動日期和違約金額空著,單位也沒蓋章,兩份合同都在單位手里。我還沒有入職,現在不想去這個單位了,我可以直接不去嗎?需要交違約金嗎?
你好!首先,《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該規定,因為你尚未入職,所以你與該單位之間還未建立勞動關系。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于你已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根據該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再在勞動合同上蓋章,那你們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就生效了(反之,不蓋章則不生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9條的規定,你們雙方均應按照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此,如果你現在想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你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只要你按規定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單方解除你們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此外,根據你所述情況,應該不符合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