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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16:37瀏覽次數(shù):2330次
我是2019年11月25號入職,公司說試用期3個月 ,3個月后上的社保五險一金,可是一直都有沒有簽合同,4月10號公司說我不適合辭退了我,離職書上讓我寫不合適此崗位,4月份我上了10天,工資發(fā)了全月的。我想請問這樣我能申請未簽合同賠償嗎?能賠償多少?
你好!如果你入職以后公司一直未按規(guī)定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直至你4月10日離職,每月向你支付二倍工資。也就是說,你能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另一倍工資)的期間,是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而根據(jù)《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第4條的規(guī)定,計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工資基數(shù),應按照你正常工作時間的應得工資計算,但不包括以下兩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yè)務提成等;
(二)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