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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5:30瀏覽次數:2306次
簽訂合同前收取伙食費,離職后伙食費不退還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第84條第2款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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