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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6:52瀏覽次數:2594次
您好,我們入職公司5年,入職后公司一直給簽約第三方人力,五年期間公司給更換過三家人力公司,期間讓我們簽的都是空白紙合同,今年3月份公司裁掉60多個員工,現第三方人力公司賠償了后兩年簽約期間的賠償金,找公司要前三年的賠償金一直不給,請問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你好!如你所述情況,也許你所謂的“公司”才是你真正的用人單位,“簽約第三方人力”只是名義上的勞務派遣關系。但是,通常只要是簽訂了勞務派遣的相關協議,實踐中一般就會按照勞務派遣關系來認定,也就是說,這五年期間與你簽約的“三家人力公司”才是你的用人單位,你所稱的“公司”,只是你的用工單位。在每一次換一家“人力公司”簽約的時候,實際上都應當視為你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了勞動合同,然后在新的單位入職。而每一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應當由你當時所在的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從這個角度來說,“現第三方人力公司”只支付你“后兩年簽約期間”的經濟補償,是沒有問題的,前三年的經濟補償你應該要求上兩家“第三方人力公司”支付。
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的規定,如果你能證明你與不同的“人力公司”簽約,都屬于“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那你可以要求現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把在前兩家“人力公司”的工作年限進行合并計算,要求按照5年的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