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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2:52瀏覽次數:1853次
本人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于2020年4月份合同到期,本人不愿再續合同,5月份提交離職申請,公司不給予批準,現壓3個月工資,離職不給批,不上班就開除沒有工資,我應該怎么辦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或批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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