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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7:22瀏覽次數:2065次
律師您好!我們公司從19年1月份發18年12月份開始就扣押了我們30%的獎金沒有發,本來說19年年底會發,但最終都沒有發;今年1月份開始又扣了我們50%的獎金。現在他說為了節約成本,深圳的辦公地點要換成一個很小的,只能有1、2個人辦公,讓我去東莞上班,不去就得離職。我們合同的工作地點寫的是廣東省,但是我一直是在深圳上班的,如果搬去東莞,對我的生活影響很大!我想問這種情況,如果我離職,能拿回我之前被扣押的獎金嗎?能不能按勞動法得到N+1的經濟賠償?關于獎金的金額,沒有寫進勞動合同,每個月計提的金額也不一樣,工資條里面也沒有顯示說是扣押了多少,只有財務自己編輯的工資表里面有顯示這些,沒有領導簽字,也沒有蓋章!這種情況要怎么處理?
你好!回復如下:
1.關于獎金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認為公司扣押或者應發你的獎金多少元,對此你負有舉證的義務,亦即需要由你提供證據,證明根據你與公司之間的約定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應當在什么時間向你發放獎金多少元。當然,作為你來講,也只能是有什么證據就提交什么證據,最終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和裁判。
2.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廣東省”,那么公司將你的工作地點由深圳變更為東莞,不能說是違反合同的約定。
3.你主動提出辭職,對于公司應發你的獎金是沒有影響的,但公司是否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關鍵是看你是否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為由辭職的,以及公司是否存在相應的違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