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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4:16瀏覽次數:2153次
你好,我從2019年5月份在一個培訓學校工作,2020年2月份因為疫情原因學校未開業,到了3月份公司人事給我打電話說讓我簽一份辭職證明,因為公司沒錢了,這樣公司就可以不上員工保險,但是我沒簽,現在6月份了,學校開業了,讓我去辦工作交接,我可以辦理交接嗎,會不會對以后的仲裁有影響,我如果仲裁的話,需要提交什么證據
你好!回復如下:
1.關于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和《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如你所述,你沒有簽辭職材料,而用人單位也沒有辭退你,那至今你和用人單位之間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所以還談不上辦理工作交接的問題,當然,就離職補償或者賠償的問題,你也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你,應當讓其向你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然后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