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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21:25瀏覽次數:3112次
天津電裝電子自三月四日正式復工后,公司確定員工欠十八天班然后安排員工補班,根據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是不是已經違法?員工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你好!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和《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簡單說,在正常情況下,職工未出勤提供勞動,則企業不需要支付職工未出勤期間的工資;但如果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如上述規定),那么即使職工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也是需要支付工資的。因此,在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安排補班的情況下,企業通過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進行補班是沒有依據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