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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1:52瀏覽次數:1787次
我應聘了一個廠子,我沒有去,因為有點事,但是已經和他們簽了協議,入職協議書上寫的“甲方在為乙方安排工作期間乙方自愿放棄工作,違約金退還30%,本人同意在乙方簽字為準。”然后他們說把銀行卡號給他們,到發工資時給我打過來,現在都第2個月了,還是沒有給錢。問了他們好多次了。每次都說給我問問,每次都是不了了之,這個問題怎么解決,協議書我還留著
你好!如果你們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你入職時預收你的違約金,以及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在為乙方安排工作期間乙方自愿放棄工作“的情況下,需要收取你70%的違約金,均是違法的。就此,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