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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且解除行為合法,那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N)}
而如果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則不再是支付經濟補償,而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標準是按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
公司突然裁員,并沒有提前告知員工,是不是也有說法?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如果沒有履行該法定程序的,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