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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08:56瀏覽次數:1884次
1,公司通知與本人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由于簽約地在上海,工作地點在天津。由于本人工資高于天津工資月平均基數(5871元)3倍,本人工作10年,所以按照5871*3*10年計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2,公司在2010年5月-2011年8月期間未繳納社保。如何處理?
你好!回復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如果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2018年度:5871
×3=17613)的,按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9年度的數據尚未公布)三倍的數額即17613元計算。(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
二、公司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如果公司拒不補繳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勞動監察或者社保分中心)投訴。
1,如使用月平均:5871計算則為2018年度;2019年度月平均合適公布,按照法律要求是否公布前就只能使用2018年數據。
2,斷繳是在北京期間,現公司與我現在不好操作講不補繳了,給予經濟補償,這樣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天津這邊如果補繳14個月社保應該多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