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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自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起60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0日內提出申請的,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天津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鑒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直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受理。”
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附:天津市人社系統對外服務電話)